上市規管體制怎能再抱殘守缺?
甄文星
公共專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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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達禮(Ashly Alder) 重返證劵及期貨監察委員會出任行政總裁,業界寄望甚殷,希望他能推動改革,包括爭取把上市監管權由香港交易所轉移至證監會。
香港交易所於千禧年完成合併上市後,其職權定位一直備受詬病,原因是其職權包括執行上市、交易及結算規則、監管上市發行人等工作,與其身份存在利益衝突。
根據2010年港交所年報分析, 2010 新上市費及受市場成交額影響的收益兩項佔其總收入七成八之多,當中上市費的收益更較2009 年增加三成。
作為一間上市公司,港交所須為股東賺取最大的利益,所以申請上市的公司數目愈多,上市收入愈豐,成交額也隨之增加,整體收入就自然水漲船高。因此,港交所的「營運與監管上市公司」職能和本身作為上市公司的身份存在根本的利益衝突。對於港交所會否只顧股東利益,在審批上市申請時蓄意放行,市場人士深深感到憂慮。
2002 年的「仙股事件」後,特區政府就上市規管模式進行諮詢,業界人士以至公眾輿論普遍認為港交所作為上市公司,應交出上市審批權以避免角色衝突。
小修小補難掩角色衝突
當時政府內部也考慮過把上市職能移交證監會的新設部門。但與港交所相比,證監會在行政會議的聲音顯得微不足道,有關方案未能獲得通過,最後僅以「擴大雙重存檔制度」的方案作為應對策略,上市審批權至今仍留在港交所手中。
參考當時的《有關改善規管上市事宜的建議諮詢總結》(2004年3 月)及部分專業團體的意見書,否決將上
市職能移交證監會的理據可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 無法證明把上市職能移交證監會便可改善上市公司質素;
(二) 證監會透過「雙重存檔制度」在上市規管方面發揮若干程度的影響力;
(三) 只要加強上市審批監管及透明度,港交所可以保留上市審批的權力。
顯而易見,以上三個理由十分牽強。儘管證監會可以介入上市監管,港交所卻操控了審批申請的生殺大權。審批上市時有否確保申請公司必須達標屬於交易所內部運作,外人實在難以查證,而證監會在上市監管問題上能否有效發揮監管作用,實屬疑問。
近年新上市公司的數目按年遞增, 2010 及2011 年獲批上市的公司平均每月有八間之多。不過,被揭發賬目有問題或公開資料不全的上市公司亦愈來愈多。舉例來說,上市僅逾一年的中國森林(930),在去年二月因公司賬目出現問題及前行政總裁涉及違規行為而遭停牌;洪良國際(946)更在上市不足一年內被證監會入稟高院,指控公司招股章程含重大虛假資料,直接損害投資者利益。
總結去年上市集資的新股,以年底收市價計算,超過七成的股票跌破招股價或只能維持招股價水平,表現強差人意。
金融中心必須制度公正
筆者無意質疑港交所審批新股上市時蓄意放行,但可以肯定的是實施雙重存檔制度未能把本港證券市場導引向健康發展之路。本港證券市場需要的,是上市規管模式的徹底改革。
觀乎世界各地的上市監管制度,交易所公司化後交出上市審批權是必然趨勢:英國有獨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美國有獨立於紐約交易所的非牟利監管公司、法國的金融市場管理局也是獨立機構。港交所公司化超過十年仍掌控審批上市大權,明顯地落後於國際形勢。因證監會不是上市公司,其角色較港交所中立,不存在利益衝突,顯然較港交所適合行使上市審批權,有關變動也符合國際大趨勢。
理據充足, 文意簡明, 值得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