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文章 | February 9th, 2012 |
政府須增監警會資源
梁繼昌
公共專業聯盟
www.procommons.org.hk
某天下班行經銅鑼灣道,目睹一宗莫名奇妙的「警民衝突」事件。一名交通警員禮貌地要求違例泊車的車主出示駕駛執照,該名車主白 了交警一眼︰ 「你幹嗎叫我做司機,我明明就是車主,你對我的稱呼極不禮貌,我要投訴你!」擾攘一番後, 交警完成工作正準備離去,車主再向他說︰ 「這裏有那麽多違例泊車,為什麼你不抄其他的,偏要抄我的?你是否疏忽職守或選擇性執法?」要是這位車主到警察投訴課投訴,投訴課作出調查前,必須經過獨 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的覆核和審批。監警會最近發表2010╱2011 年度工作報告,直至去年3 月的十二個月內,新個案的調查報告比前年同期輕微減少約3%;這並不代表工作量減少,相反,由於要盡快處理累積個案,監警會於期內須通過的投訴個案的調查 結果,比前年同期輕微上升3.7%。
監警工作漸有增加
監警會不是監察警隊日常運作的監管機構,它的職權主要是 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課處理的每一個須要滙報的投訴,並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可能引致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人權組織經常詬病的是,監警會並不是一個 獨立、直接處理市民投訴警方的機構,亦不能對覆檢投訴的個案展開獨立調查。
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和處理投訴警方個案的法定機構,應該是彰顯法治、提升人權、限制警權濫用的最佳保障,但經過筆者在過往一年裏審視和覆檢數百宗投訴個案後,卻認為香港暫時未有急切須要成立一個獨立處理的投訴機制。筆者絕不是受到「河蟹」,只是提出一個實事求是的看法而已。
投訴課每一個案的調查報告,先要經過秘書處審批,亦會分流至四個由委員組成的小組分批審核,再由主席作最後定案;監警會則因應每個審核個案的需要,向投訴課作出提問、索取額外資料,以及傳召有關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他有關證人。
雖然監警會部分委員各有政治取向,但全部委員皆為獨立專業人士(委員及其親屬皆不能是警務人員),毋須對任何權力作出妥協或退讓。若投訴人對監警會審核後的調查結果不滿,可以要求監警會再次覆核。
在去年監警會通過的指控當中,36.6% 屬於態度欠佳、粗言穢語;44.7%屬於疏忽職守。總的來說,這些都是屬於情況輕微的指控,而這個比例在這數年間大致維持不變。因此,以調查公平性、透明度和成本效益來說,成立一個獨立處理投訴警方的機構並不急切。
投訴權利正確使用
監 警會在架構和運作上,卻有不少改進空間。在處理少數較為複雜或嚴重的個案時,監警會的法定權力是極為不足的。在《監警會條列》下,監警會沒有獨立調查權 力;這權力在特殊情況下是必需的,例如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時,即使未有人作出投訴,監警會亦應有責任和權力對事件作出調查。
另一種情況是,投訴課未能適時應監警會要求提供文件或傳召有關的證人時,監警會必須可以主動出擊,展開獨立調查。
警方最近發表了2011 年的統計數字,就公眾集會活動拘捕了四百四十名示威者,較前年急增6.7 倍。預計監警會須處理的有關公眾集會、遊行和公眾保安的投訴個案,亦將因此而急增。其實,警方只要多點採納監警會及其他持份者對公眾集會和人群控制的意 見,必能使集會更暢順地進行,以及減少警方和示威者的對峙。
在應付市民和立法會關於警方濫權或行政嚴重失當的投訴上,官員動輒以監警會作擋箭牌,否定民主派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要求。誠然,監警會權力有限,資源不足,要應付日益繁重的投訴個案,若要增進其認受性和公信力,政府必須增加對監警會的資源投放。
投訴警察個案,可以在短期內因警隊的執勤手法、一次公眾集會或一位政要訪港而激增,政府對監警會的資源分配實不應因一兩年間投訴個案略有減少而收緊。
再者,監警會的另外一個重要使命,是讓市民認識監警會的工作,從而正確運用投訴權利。對於投放在推廣、宣傳和公眾教育的資源上,政府對監警會亦不應吝嗇。
標籤:
梁繼昌,
監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