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st News, 研究及報告, 最新消息 | February 28th, 2012 |

本智庫知悉立法會《競爭條例草案》委員會擬收集持份者對法定機構的豁免安排的意見,故此份文件會集中就有關問題作出回應。本智庫在此順帶申明就競爭法問題的基本立場,是希望有關法例能盡快完成立法並落實執行,俾能為工商界提供公平的市場環境。

對於沒有或甚少涉及經濟活動的法定機構,我們同意讓他們獲得豁免,不受有關法例規限。

至於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定機構,擬議的方案建議有關機構需滿足以下全部四項條件,才可獲得豁免;他們包括:

a)          該法定團體正從事的經濟活動,與另一業務實體存在直接競爭;

b)          該法定團體的經濟活動,正在影響特定市場的經濟效率;

c)          該法定團體的經濟活動,並非直接與提供主要公共服務或施行公共政策有關;以及

d)          沒有其他異常特殊而且強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持不訂立該規例。

雖然特區政府在討論文件中再三向公眾保證,有關豁免準則是建基於海外司法區相關原則和判例的,但本智庫認為,特區政府的取態是要讓最多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定機構免受條例監管。雖然我們認同上述四個豁免準則是基本的要求,但特區政府仍需向公眾提供更多資料以闡釋採用上述原則的理據所在。舉例來說,(a)與(b)兩項條件能否確立需以事實為根據,為何一個法定機構對另一業務實體直接競爭或正在影響特定市場的經濟效率,值得被豁免於法例監管之外?此外,(d) 項條件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享有過大酌情權,可以因應「特殊情況」豁免個別法定機構,本智庫認為特區政府應公開交代行使有關酌情權會否有任何制約。

簡言之,除非特區政府確保(a) 至(d)項豁免準則已是現時國際通行的最佳做法,否則本智庫在現階段而言,難以就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定機構的豁免名單表達明確的立場。

公共專業聯盟

2012年2月

 

pdf 版, 請按此連結

Photo credit: (jscreationzs)

Photo credit: (jscreationzs)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