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擴軍」觸動港人底線
黎廣德
公共專業聯盟政策召集人
2013年是維港穿上最後一件外衣的大喜日子,因為法例規定不再填海,所以今年完成的工程將會是一條永久海岸線,而且政府承諾,這是為香港人而建的世界級美麗海濱。可惜,外衣還未穿妥,便已在胸前玷污了一大片。
香港人很包容,既然中英兩國政府於一九九四年簽署了《軍事用地協議》,答應在中環填海區「預留150米長的海岸線」興建軍事碼頭,大家都不再深究,只要求政府做好規劃,而政府亦答應興建一條連貫的海濱長廊,以「還港於民」為設計準則。
解放軍軍艦公開訪港是少有的盛事,根據網上紀錄,回歸後只有四次,即平均每隔三至四年一次,每次停留幾天,在昂船洲軍營開放給公眾参觀。從2000年起,儘管中區規劃大綱圖經過多番修訂,中環新海濱一直劃作公眾「休憩用地」,只是在海岸線旁邊標示「軍用碼頭 (有待詳細設計) 」。政府承諾,碼頭並非作軍事用途時,會開放給公眾使用。
務實安排 寄望還港於民
這項安排相當務實,因此大家本著對政府的信任,引伸出三個合理期望:一、維港海濱保留作「休憩用地」,香港人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獲得法律保障;二、政府對軍用碼頭的設計尚未完成,待有設計後送交城規會審批,屆時市民有法定權利提出意見,確保設計符合公眾需要;三、既然軍艦每幾年才訪港一次,公眾享用碼頭旁的用地可以一如過去的皇后碼頭,不受解放軍執勤所影響。
今年二月中,政府一口氣公佈兩個消息,粉碎了市民的期望。
其一、政府刊憲修訂法定圖則,把軍用碼頭旁三萬多平方呎的「休憩用地」改為「軍事用地」,並準備把土地管轄權交給解放軍。
其二、原來政府已在碼頭旁動工興建四幢建築物,並且有一條幾十米長横空而過的「日本軍刀」型石屎橫樑接近完工,事前未向城規會申請。
這恍如晴天霹靂,因為政府違背承諾,同時剝奪了香港人固有的權利。試想,解放軍每隔幾年才用幾天的碼頭,為何旁邊一大幅土地要變成永久「軍事用地」,由軍方管轄?
軍事用地 市民權利盡失
香港現有十八幅「軍事用地」列為軍事禁區,這些禁區由駐港部隊管轄,特區政府無權置啄。根據北京人大常委會頒令的《香港駐軍法》 ,「香港駐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未經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發展局長陳茂波上週披露,該地段將移交解放軍管理,並且「駐軍在2000年已作出承諾,會按其運作及保護軍用碼頭的需要,在軍用碼頭毋須作軍事用途時,開放予公眾,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使用」。
換言之,任何一位市民或遊客,一旦踏進這段海濱長廊,便進入了解放軍的管轄範圍,他的一切活動只得在解放軍的恩准之下進行,無論是拍拖、看煙花或集會示威,他都喪失了在香港一般休憩用地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取而代之的是解放軍有干預的權力。解放軍不干預是「好彩」,解放軍干預是「依法施政」。若果市民跟駐軍警衛有任何爭執,根據《註軍法》第二十三條,解放軍「執行職務的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簡而言之,你要向解放軍討回公道便得跑到北京,香港法院恕不受理。
從「休憩用地」到「軍事用地」的兩字之差,「市民權利」便變成「軍隊權力」,這是最可怕的地方。
事實上,在中環擴大「軍事用地」不僅使市民提心吊膽,更徒令政府和駐軍尷尬。試想,一片位處香港心臟,距離政府總部二百米,開放給公眾卻由中央駐軍所管轄的地段,必然成為針對北京政府的異議人士的「抗議寶地」,甚至吸引各類海外組織來港「善用」。一旦激發爭端,變成異議團體與中央政府直接對抗,必定引起國際傳媒關注。解放軍或因害怕風險而乾脆把海濱長期關閉,屆時政府的承諾便成謊言。
違規施工 政府知法犯法
究竟特區政府是不明所以才出此愚策,還是解放軍另有不宣於口的考慮,寧冒風險而作出中環「擴軍」的决定?須知保留海濱作公眾「休憩用地」不會妨礙艦艇停泊,駐軍只需一條出入上落的通道,政府只須採取臨時管制措施,便可平衡各方權益 (這碼頭並非用來替代回歸前的添馬艦海軍船塢,該設施早已由香港人花費11億元在昂船洲重置成佔地16公頃的解放軍海軍基地) 。政府前年已完成碼頭設計,去年初修訂大綱圖時仍然把海濱劃作「休憩用地」,今年二月卻推翻决定,是否事有蹊蹺?〈註〉
更令人疑惑的地方,是政府漠視法定圖則的要求,明明整條中環海濱劃作「休憩用地」〈見圖一〉,興建碼頭屬於須先經城規會批准才可動工的「第二欄」項目〈見圖二〉,卻早在幾個月前偷步施工。究竟政府著急甚麼?
梁振英宣揚「港人港地」,林鄭月娥推銷「家是香港」,卻在全港最核心地段犧牲港人福祉。市民要求本土利益優先和政府嚴守法規,這兩條文明社會不能踰越的底線,政府一舉踐踏,莫非真要測試香港人的忍耐力?
〈註〉朱凱迪與黃俊邦有多篇剖析政府論據的精彩文章,見獨立媒體網站http://www.inmediahk.net/
圖一:在2013年2月15日政府提出修訂前一直有效的法定圖則 S/H24/7
圖二:法定圖則內對「休憩用地」的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