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3月18日 刊 《信報》專業眼
梁兆昌、郭榮鏗
公共專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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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當時的政務司鐘逸傑爵士明確指出,在立法會內設立功能組別應該是一項過渡安排,讓一個沒有直選制度的議會,過渡至完全由直接選舉產生。功能組別設立時的目的是要安撫商界及專業利益,為他們提供額外的投票權,保障他們在立法會中的聲音。
香港人在過去30年中,一直在等待真正的普選到臨,讓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但為什麼功能組別這種「過渡」措施持續運行至今?為什麼我們仍然在討論功能組別應否繼續存在?
有人說功能組別的存在,提供「均衡」的參與機會,讓各界別的聲音在立法會得到反映。但甚麼是「均衡參與」,他們卻無法提出論證,因為觸及普及和平等的概念時,所謂「均衡參與」的謬誤便無所遁形。
絕大部分人被撇除在功能組別外
謬 誤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公民應具有「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並 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保證自由表達的意願」的權利。功能組別選舉制度顯然不合乎原則,因為無論是投票權和被選舉權,都不是以普及和平等的形式進行。功能組 別制度的選民基礎非常狹窄,在香港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有337萬,但功能組別的登記選民僅22.6萬,卻能獨享選出一半立法會議員的權利。功能組別制度的 不公平,更在於每一個選民的投票權並不平等,功能組別的選民是有額外一票或更多票的特權,每張選票所佔的比重亦比地方選區的大。
公司票剝奪從業員的選舉權
謬誤二:某些功能組別的從業員是完全被剝奪登記為該組別選民的權利,因為他們所屬的組別,只允許公司選民。在那些行業工作的人士和該功能組別的選民數目,有著巨大的差距,請看看以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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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從事房地產行業的人員(例如地產經紀)沒有資格在地產及建造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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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保險業有12,940名從業員,但保險界功能界別的認可選民僅僅是141間保險公司的代表(只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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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金融服務業有118,337名從業員,但金融服務業功能界別的認可選民僅僅是578間金融服務公司的代表(只佔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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