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December 3rd, 2007 |

2007-12-03刊載於《信報》專業眼
一年多前,修讀龍應台教授有關文化政策的課程時,有機會再進入荷里活道中區警署建築群參觀。步入了建築物,我腦裏很自然便出現各種影像。看見槍房,不期然想起杜琪峰的警匪片。走過一條迂迴的小路,我們到了監獄,心裏開始有點不自然。獄裏的設計很人性化,但十分冷漠。我居然想起了楊乃武與小白菜。  離開監獄,很快就到達一個似曾相識的地方,一看便知是法庭。因工作的影響,步入法庭,人頓時變得嚴肅。我沒有想起《法外情》或《一號皇庭》,因為面前的情境實在太懾人了。看地面,我可清楚想像到庭內的擺設,法官高高在上的座位、律師們的位置、旁聽席的長等。


最深印象是犯人欄的地方,雖然欄杆已被移走,但欄內階磚的顏色特別深,已被受審的人磨得凹陷。究竟有多少人曾經站在同一位置等待判刑?他們又抱什麼心情?這幾片階磚的感染力比文字來得更震撼。政府快將要「活化再利用」這歷史建築了,到時還容得下這幾片階磚嗎?
前水警總部的教訓
尖沙咀前水警總部的例子給我們很大的教訓。政府讓私營企業參與,雖然有評審準則指明歷史元素佔總分的四成,但結果清楚顯示政府仍是商業考慮掛帥,保育只是幌子。結果,前水警總部這珍貴的歷史建築變得非驢非馬,令人痛心。
今年十月,特首在施政報告中推出「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並將七幢政府擁有的建築物──包括大澳警署、大埔警署、雷生春、芳園書室等──列入先導計劃,讓非政府團體參與其中。這個活化夥伴計劃是否真的能符合指引中「對歷史和文化建築及地點加以保護保存和活化更新」這一點呢?
新的「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讓非政府、非牟利機構以社會企業合作模式運作。機構須就如何保存有關的歷史建築、如何發揮其歷史價值、營運方式及財務安排作出詳細交代。各機構的建議書將由一個新成立的評委會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政府及非政府專家,政府會為成功申請的機構提供技術支援。政府亦會提供財政資助,包括翻新工程的費用、開辦成本及首兩年的營運赤字。整個計劃看似積極,但內裏潛藏吊詭之處。
中區警署命運難測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訂立的《威尼斯約章》,清晰指出保育是為了彰顯人類文明的發展,因此首要的工作是從該建築物的歷史、藝術、社會和科學角度進行全面的「文化價值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決定保育和活化方案。
政府當然最有條件替活化夥伴計劃的建築進行完整和專業的「文化價值評估」,但根據新計劃的模式,此責任竟然落在申請的機構頭上,政府並不提供歷史用途資料作基礎,令申請機構無法得知該歷史建築的原來歷史用途。這完全違反了「保育第一」的大原則,新計劃淪為「荒廢建築物再利用計劃」。
其次,在政府提供的資料中,評審委員會的權責和其審批的準則極為含糊。政府搬出的四個標準,連所佔比例也欠奉。試想想前水警總部,即使審批準則指明歷史元素佔總分四成,結果也是把歷史元素棄如敝屣,現在若連各項比例也隱去,歷史建築豈不是落得任人魚肉?而且審批不應繼續黑箱作業,歷史建築的社會價值必須建基於公眾參與,而審批過程應成為公眾參與的有效平台。
計劃建議申請團體若預計開業兩年後能自負盈虧,政府將向該機構提供財政援助,這方案最終會令建築物被過度商業化而埋沒了原來的歷史意義。但若政府採用劃一條件衡量不同性質的活化計劃的財務預算,而不就各個案實際評估,亦有欠公平。
最近,特首宣布他已「原則上接受」香港賽馬會慈善基金建議活化中區警署建築群的計劃。這是否意味馬會的計劃是最優秀的活化計劃呢?這計劃是否已成為先導計劃的「示範單位」?政府採用什麼準則去評審不同的方案?特首基於什麼因素「原則上接受」馬會的方案?為什麼不公開其他三個方案讓公眾評價?為什麼不公開招標?誰有最終決定權?市民如何監察公帑是用得其所呢?在沒有客觀準則下,委員會在審批時又是否像其他政府機構般畏首畏尾?
若馬會的活化計劃真的成為終極方案,但願我能在修建前再到中區警署一遊,夜探也無妨,否則待整個古建築群變得面目全非後,我們永遠都看不到原有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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