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April 7th, 2009 |
2009-04-07刊載於《信報》專業眼
對香港人而言,今次二十國集團峰會值得關注之處,大概不在奧巴馬如何魅力橫掃倫敦,也不在其妻米歇爾身上由台灣設計師創作的時裝與首飾,而是香港在「避稅天堂黑名單」的邊緣險走一回。雖然在中國領導人力保之下,香港幸免墮岸,但特區政府與其天天誠惶誠恐、期盼中央特別眷顧,倒不如趁機反省與自我完善。
化被動為主動
香港被質疑為避稅天堂,很可能是因為其稅率偏低,而稅種亦較少。當然,也不排除是法國總統薩爾科齊繼西藏問題與中國領導人鬧得不愉快之後,另點火頭要中國面上難看。但既然外界有此懷疑,香港作為國際城市,也好應該認真而正面地回應一下,若真有漏洞便應盡快糾正,若自問制度已很完善的話,則可化被動為主動,藉解畫的機會好好宣傳香港於稅制及營商環境上的優勢,說不定可吸引更多外資來港。
香港是否避稅天堂?避稅天堂並無清晰定義,撇開某些特別明顯地是避稅黑點的國家不計,每一個國家都可能因為其獨特的稅務安排,而成為某種商業交易的最佳平台,換句話說,就成為該種商業交易的稅務天堂。
不過,無論我們同意與否,美國審計總署對避稅天堂有以下定義:一、不徵稅,或只名義上徵稅;二、有關人士無須實質上在當地居留或存在;三、自我宣傳為避稅中心或離岸中心;四、欠缺透明的法律及行政運作條文;五、未能有效與外國稅務機關交換稅務資料。
優良稅制須保護
觀乎上述五點,香港絕非避稅天堂。再者,香港稅制簡潔優良,亦已有效而順暢地運作了大半個世紀;較獨特之處是香港稅收是以地域來徵稅,而非根據納稅人的註冊地或居住地而對其全球收入徵稅。另一個特點,是香港的稅務局執法嚴謹而效率甚高,單看其網站詳例二○○○年以來因漏報資料或刻意隱瞞而被罰款或監禁人士的檢控個案,有名有姓有判決詳情,已很有警惕作用。按稅務條例第八十二條,任何人蓄意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最高刑罰是加繳三倍欠繳稅款,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香港的稅務條例,尤其是六十一及六十一A條,已具備非常有力及廣泛的反避稅條款。自二○○七年以來,因這些反避稅條款而導致向高等法院或更上一級法院訴訟的案件已多達七宗。六十一條賦予評稅主任廣泛權力對任何虛假或虛構的交易不予理會。
而於一九八六年修訂的六十一A條更來勢洶洶,令會計師及稅務專家大傷腦筋;這條例賦予稅務局長生殺大權,對以獲得稅項利益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交易進行「調整」後再徵稅,所謂「調整」向括視該項交易或交易任何一部分從未發生過,或用他認為合適的方法評稅,以消弭從該項交易中獲得的稅項利益。
此外,香港亦有多法例,去對付任何人利用香港作為清洗由販毒及其他非法活動獲得的金錢,包括銀行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等。
正面配合國際協議
話雖如此,香港政府也不應一個「事不關己」的姿態,只說句「感謝國家在峰會上為特區的情況作出解釋」便以為皆大歡喜。建議政府採取的措施包括如下。
一、盡快把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最新的資料交換條款(二○○四年版本)加入現有法例裏,好讓香港和周邊國家簽訂的雙邊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能應用這些條款; 二、容許把銀行客戶的資料,於更多許可情況下提供給外國監管機構,包括外國的稅務當局。不過,這些放寬措施,必須與保障消費者利益及個人資料保密原則達到平衡; 三、不應讓香港的優勢僅僅停留在簡單稅制與低稅率;特區政府更應負責改善營商環境,包括捍公平的法律制度、引入公平競爭法,改善城市規劃、創造優質生活環境以吸引優秀人才,降低營運成本如租金、電費、勞務支出等,以及改革教育制度、培養具獨立思考及分析能力的下一代。
「國際都會」不是自吹自擂說了算的。特區政府必須時時以身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一員來自我鞭策,也必須警惕自己若不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話,將要承受種種制裁與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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