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April 21st, 2009 |
2009-04-21刊載於《信報》專業眼
自從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的「名片代入息證明」事件鬧大後,再爆出人民入境事務署誓要「秋後算賬」,揪出向傳媒報料的員工以警效尤的醜聞。
上周六在一個討論學術自由,題為「沒有平反的『平反』」的論壇上,前教育學院院長莫禮時發表書面講話,認為挑戰高官或提交證供的學者得不到任何保障,是對學術自由的重大威脅。他本身在聆訊後被校董會勒令即時休假,已足以使很多後來者心寒。
從制度保護「吹哨者」
兩件事加起來,突顯了香港公共管治的一大漏洞:欠缺保障「吹哨者」的法規,既使「吹哨者」容易成為受害者,亦使執法機構無法可依,容易動輒得咎。
誰是「吹哨者」?國際上對此議論多年,早有公論。美國在一九八九年訂立了「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s Protection Act) ,並在一九九四年作出修訂;英國則在一九九八年通過了「公眾利益披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 。兩條法制對如何界定「吹哨者」,「吹哨者」的責任和權利,在不同情披露資料時應獲得什麼保障,政府機構和企業對待「吹哨者」應採用的行為守則,都有不同程度的闡釋。
簡而言之,「吹哨者」是指在工作崗位上看到違法、違規或危害公益的行為,而向僱主、監管當局、公眾或傳媒舉報的政府機關或企業僱員;舉報的範圍不僅包括貪污舞弊、危害環境及公共健康的行為,更包括企業和政府機關濫權或嚴重違反公眾誠信的事項。
「吹哨」行為增值活動
一些舊思維指吹哨行為會令政府尷尬或企業蒙羞,因此想方設法制止,甚至以殺警猴的方式懲罰「吹哨者」。但根據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開放政府和良好企業管治原則,吹哨行為反而是一種「增值」的正面活動,因為它不但是防止公眾利益受損的一個最後活塞,更是促使政府和企業管理風險和持續完善運作的工具。正因如此,法律既保護「吹哨者」免受迫害,亦可防止吹哨行為被濫用。
有兩宗著名的「吹哨者」事例足以佐證。
布朗士醫生(Dr Stephen Bolsin)是麻醉科專家,從八十年代末開始任職於英國布里斯托爾皇家醫院。他一直擔憂為何該醫院替嬰兒進行心臟手術時,死亡率特別偏高,多年來向醫院管理層反映,卻不得要領。最後他向生部和傳媒公開他的觀察。一九九五年一月,在他極力反對下,醫院仍然定替一名嬰兒進行手術,結果死亡。
嬰孩家長向當局投訴,引發深入調查,結果醫院院長和兩名外科醫生被判專業失職,吊銷執照,整個醫院的手術程序重新調整,使很多嬰孩避免枉死。布朗士醫生的吹哨行為獲得肯定,但他定離開英國,改赴澳洲行醫。
另一宗轟動一時的「吹哨」事件,發生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歐盟總部。一九九八年,歐盟的內部審計員畢坦烈 (Paul van Buitenen)多次向歐盟官員提出有關詐騙、任人唯親和管理不善的證據,卻石沉大海。於是他決定將詳情寄發給歐洲議會,其後傳媒取得詳細資料。畢坦烈被歐盟停職,只支取半薪。但事件促使歐洲議會成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報告在一九九九年三月發表,認為在歐盟總部內「找不到任何有半點責任心的人」,結果二十個歐盟委員全部辭職,但畢坦烈仍因泄密而被「正式譴責」。他繼續工作至二○○三年中才返回祖國荷蘭,獲得荷蘭女王授勳,其後更在二○○四年當選歐洲議會議員。
由此可見,「吹哨者」是公共管治和企業管治的預警系,也可以說是最忠心和最有公眾道德的僱員。但若果沒有規章法例保護,這個系的功效便無從彰顯。英國「商業道德協會」的調查指出,每四個僱員中便有一個知悉機構內的一些違紀行為,但有百分之五十二的僱員選擇默不作聲。「英國標準協會」特別為此在去年出版了一份《吹哨措施守則標準》,供政府機關和企業制定內部系,作為推行「良好管治和締造開放文化」的工具。
政府思維落後二十年
放諸香港,入境處和教院事件反映的問題只是冰山一角。在瞬息萬變的現代社會,要維護公眾利益,防止濫權、制止浪費、減低公共健康和環境風險,我們需要調動三百多萬僱員的積極性,特別是當中敢言的專業人士,作為最後屏障。香港在保護「吹哨者」的法規上落後於英美二十年,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未有應對「吹哨」的內部守則,立法會亦未有把這項公眾利益尤關的大事放入議程。
特首一直強調如何超倫趕紐,把香港發展為超級國際都會,何不從訂立「吹哨者保護法」做起?
註:有關莫禮時書面講話及「沒有平反的「平反」」的論壇錄像,可登入社區電視網站www.communitytv.hk。
公共專業聯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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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
吹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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