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文章 | October 2nd, 2009 |

2009年 10月2 刊《信報》專業眼
金融海嘯一周年祭
上 星期,區域法院重判進行內幕交易的前摩根士丹利要員入獄七年及罰款二千多萬。而纏繞近一年的「迷債」事件,已有近六成多的苦主接受和解協議。特區的財金官 員最近亦因為一些短暫的經濟數據,而過分樂觀地認為全球經濟已過了最壞的時刻而進入復甦期。但特區的金融監管系統只是對浮現的問題進行急處理及降温,對於 金融監管的系統性及結構性問題還只停留在研究或講講了事的階段。監管體制改革,其實刻不容緩。

劫後自省 免歷史重演
早於二零零七年七月,當全球金融危機仍未浮面前,三十國集團 (G30) 已經著手檢討17個司法管轄區的金融規管方式。其後,G30於去年發表了「金融監管架構﹕環球市場的處理手法與挑戰」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pproaches and Challenges in a Global Marketplace),回應有關建立較佳的金融監管體制的訴求。
有見二零零八年底爆發經濟危機,多個政府及國際監管機構均表示有需要徹底改革環球金融體制,而G30建議設立一個全球的「金融服務局」,以更好地管治及重組整個環球金融監管體系。
結構失效 官民皆苦主
近 年,香港銀行已直接向零售客戶交叉銷售其他非傳統的銀行產品。在雷曼兄弟「迷債」事件爆發前,銀行經常地在櫃位向公眾銷售金融衍生工具。當顧客走到銀行櫃 位要求傳統的銀行服務時,卻往往被誘使買入高風險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複雜的證券產品,以致承擔了不必要也不知曉的風險。零售層面的自主客戶,由十幾歲的學生 哥至過百歲的老嫗都有,教育程度也極參差,普遍不清楚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有多高。進行這類交叉銷售,把只適合專業的機構投資者的產品推銷給零售客戶, 對零售客戶必然構成高風險。很明顯,銀行在銷售此等產品時,通常只是對產品進行基本的審核,並無執行應有的全面風險評核與運作風險管理,令消費者得不到應 有的保障。
雷 曼兄弟「迷債」事件爆發,揭示了證監會及金管局對於銀行銷售金融產品的監管權責不清及過於寬鬆。事件所激起的強烈反響,猛烈地衝擊着各個利益相關者,受影 響的不只「迷債苦主」、「迷債」販賣者、金管局、證監會,還有特區政府 ― 事件又一次削弱政府的整體管治威信。警鐘已敲響,香港有迫切需要檢討現行的金融監管架構。
金 管局只著重銀行的流動資金比率及信貸風險,並無評估出售該等金融服務及產品予客戶所涉及的風險。而證監會現時並無既定的機制去詳細審查及批核金融產品,無 權篩選哪些產品不宜出售予社會大眾,亦不會審查銀行銷售的高風險金融產品的手法及方式,只是單純的審閱產品的市場推廣資料。
徹底改革 歸一監管
對 金融產品進行適當性測試,是評估產品是否適宜售予零售客戶的慣用方式。 雖然進行適當性測試應該是銀行的自發程序,但這並不足以反映產品風險。現時,單從推銷手法與「佣金制」的收入結構來看,一般金融產品從業員著重自己本身的 利益多於客戶的利益,而他們對銀行顧客並無履行所謂的「受託人」(fiduciary duty)責任。該等金融產品的推廣單張現時並無列明產品的主要風險,而潛在風險往往以微刻般細小的字體印刷,並且極簡略。雖然金管局曾對銀行的日常業務 進行實地監管審查,但證監會卻未能從中發現問題所在。
有見及此,一個徹底的監管改革建議,必須符合以下五大基本原則:
  • 精簡金融監管機構的架構,劃清權責,使所有在香港金融產品的審批權、銷售資料及銷售手法的監管均歸屬於同一監管機構;
  • 提高監管機構的資源及監管人員的質素及培訓;
  • 提高投資者對投資產品與自我風險承受力的認識;
  • 提高金融產品資料披露的質素及透明度,包括強制要求發行者對金融產品作出風險評估,及對非專業投資者的適當性作出評估,並要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資料用語達到淺白易明的原則;
  • 改革必須符合香港本土社會及經濟需要,可行性高而非天馬行空。
我們會在下一篇文章討論全球不同形式的監管模式,以及提出一系列中、長線政策的建議。

梁繼昌、甄文星
公共專業聯盟
www.procommons.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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