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4月1日 刊 《明報》
《公民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公民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享有同等份量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很明顯,功能組別並不符合此規定,可是,至今仍有人為功 能組別的存在尋找藉口。
謬誤一:從業員被公司票制度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權,如何彰顯專業貢獻?先看看以下數字:在2009 年9 月,保險業有12,940 名從業員,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141 間公司委派的代表;同年,金融服務業有118,337 名從業員,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578 間公司委派的代表。金融服務業是香港的經濟支柱,但上述兩個功能組別的從業員都被這個功能組別摒諸門外,由機構指派的代表透過公司票壟斷了選舉和被選權。 如果業界議員毋須向大部分從業員問責,那麼從業員的專業意見,又如何透過業界議員表達?
謬誤二:少見專業貢獻,只有長年累月的考績考勤不合 格。事實上,立法會討論的政策,無不涉及眾多持份者的利益,例如西九龍文化中心的計劃,就涉及文化、表演藝術、環境保育、交通、城市規劃及地區利益,並不 是參考一兩個功能組別議員的意見就可以拍板;在這計劃中,我們看不到有關界別的議員有甚麼卓見。
謬誤三:一個擁有多間公司的老闆,可以同時 在多個功能組別內,直接或間接持有多張選票或相等於選票的影響力。此外,他也能隨意選擇在任何一個有選票的功能組別出選。
功能組別的基因本 來就有歧視性、排他性,讓少數特權人士享有多重的投票權,富商透過擁有多間公司,控制的票數可以更多。加上功能組別選票份量不一,根本談不上「均衡參 與」。
(立法會補選期間,梁家傑「法政隨筆」專欄暫停)
郭榮鏗 星期四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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