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4月22日 刊 《明報》
已退休的英國前首席大法官賓咸勳爵(Lord Bingham),近日出版了新作《法治》。他在序言中解釋了為何以此為題著書:許多經常把法治掛在嘴邊、甚至將之當護身符的人,其實並不明白法治的真正含意。
法治的定義可追溯至亞里士多德的解釋。
法治, 「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即使法律的守護者亦要遵守法律」。而近代的法治觀,最常引用牛津大學英國法教授戴雪(AV Dicey)於1885 年所撰的《憲法精義》(An Introduction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首先,人民不能無故受罰,或被法律處分,以致身體或財產受累,除非此人已被普通法院經普通法律程序確定罪成。」
戴雪之言,十分清晰。任何人 ——包括你和我——絕不可以因觸犯一些由官員癡想出來的惡法而受罰。案件必須經過既定的法律程序,由公正的法官於普通法庭審理,而非在政府欽點、缺乏獨立性的法庭中黑箱作業。
戴雪續說: 「法治的性質在於每一人,不論貴賤富貧,須受命於所有普通法律,並安居於普通法院的管轄之下。」
簡言之,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正如湯瑪士.富勒博士(Dr. Thomas Fuller)於1733年所言: 「即使你已到達巔峰,法律仍在你之上」。
所以,假如大主教虐待倫敦動物園的企鵝,他不會因其尊貴身份而免被起訴;若你幹了賣官爵的勾當,即使身為總理亦要受法律制裁。
或者,法治的定義,沒咱們想像中複雜。
法治,是為了彰顯公義,姑且對比沒有法治的狀況,是怎樣的一番光景。
不尊重法治的政權,大都存在某種特性:夜半敲門、突然失蹤、打壓異見人士、肆無忌憚的檢控、「秘密」審訊處理、酷刑逼供、勞改營、集中營……種種惡行,罄竹難書,見微知著。
郭榮鏗星期四見報
法政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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