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January 4th, 2012 |

金融監管改革的樓梯響
甄文星
公共專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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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以來的印象,是銀行乃儲蓄財富的地方,安全可靠; 可能是這種錯誤印象,使大量市民在不知就裡的情況下,透過銀行購買了高風險的金融產品,結果導致小投資者在二零零八年的雷曼迷你債券風波中損失慘重。事隔兩年,整體金融監管制度除了小修小補外,並無明顯進步,依舊是那麼不合時宜。
要說明本港金融管理體制的漏洞,應先從基本監管原理說起:全球主要監管體制的政策目標基本上同出一轍,包括:(1)維持和促進市場的公平性、效率、透明度、秩序及競爭力;(2)減低市場的系統性風險;(3)促進金融機構的健全及穩定;及(4)向市場內的投資者提供保障。
全球四大金融規管模式
金融智庫Group of Thirty[1]在雷曼兄弟申請破產後約一個月,發表了研究報告,把現行的規管體制分為四大類:
(1)以機構法定性質劃分(Institutional Approach):
針對保險公司、銀行、證券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監管機構。以前的金融機構分類清晰,主要從事單一或「份內」業務;現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橫跨幾個界別,難作簡單分類,以至出現部份產品及業務不受監管,或陷於「一業多管」的困境。中國、墨西哥、香港的監管體制屬於這種模式。
(2)  以功能劃分(Functional Approach):
因應不同金融功能如「銀行業務」、「投資服務」、「物業管理」、「保險」等設立專門監管機構,同樣面對現代金融產品和服務跨界別、監管分工困難的問題,但沒有針對機構進行監管,也未能有效回應市場變化,容易忽略衍生風險,好像二零零八年金融海嘯的骨牌效應便是。意大利和法國均採用此種體制。
(3) 綜合/單一體的管理機構(Integrated Approach) :
設立單一監管機構監理金融業內所有機構及業務,可以對每個機構的整體業務及健全性有全面的監管,有助降低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也沒有監管分工的弊病。可是,單一監管機構由於是唯一的監管機構,其成敗便更具關鍵作用。監管機構本身的質素至關重要,倘若產品和服務監管上出現遺漏,便無法發現市場問題。英國是首個實施此制的國家,德國也採用了類似體制。
(4)  雙峰模式(Twin-peak Approach) :
就金融機構的穩健性和業務操守兩方面各設立一個監管機構,旨在維持整體金融系統穩健性的同時,也監管金融機構的業務操守,藉以保障投資者。雙峰監管模式降低了對金融系統穩健性的關注程度,卻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實施更有力而一致的監管,在市場透明度、健全性和投資者保障方面,都比較理想。澳洲及荷蘭正在採用這合時的體制。
證監應接收銀行證券業務監管
香港的監管體制按機構法定性質劃分,保險業監理處、金管局及證監會分別負責監管保險公司、銀行和證券投資公司,整體效果強差人意,而對投資者保障一項,更明顯存在漏洞,尤其是有關銀行證券業務的監管。現時銀行銷售的證券產品是由證監會審批的,但其銷售手法則由金管局監理。再者,同樣是投資產品推銷手法問題,證券行和銀行竟然由不同機構按照兩套標準來監管,難以保證公平。更何況投資產品日新月異,金管局是否具備相關知識監察銀行,頗成疑問,雷曼迷債事件便是明證。
迷債影響普羅投資者,歸根究底,是銀行以誤導手法銷售產品,而金管局未能有效監管。證監會主動介入調查花旗銀行推銷迷債的手法,也間接證實現行監管制度存在漏洞。時至今日,金管局和證監會信誓旦旦的改革承諾,還是未見影蹤,恐怕很大機會不了了之。
G30的報告認為以機構法定性質劃分的監管體制並不足夠,還要納入以功能劃分的元素。由於本港金融監管體制難以在短期內改為雙峰模式,較易實行的措施是把銀行旗下的證券業務(包括其推銷手法)改由證監會監管,這將有助消除上述提及的雙重標準,及能善用證監會在監察證券業務的專才及經驗,避免迷債事件再次發生。金融海嘯之後,全球各大市場紛紛著手「修身」,香港若抱殘守缺,金融中心地位勢將被其他城市取代。

 


[1] Group of Thirty 是由美國聯儲局前主席Paul Volcker及經濟學家Jacob Frenkel領導的金融經濟專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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