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女士:
公共專業聯盟是一個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智庫組織,旨在為廣大市民謀求福祉。我們對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諮詢有以下回應:
「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建議(見督導委員會的報告第50頁)擬議的物業銷售監管條例需參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相關原則,並獲特區政府採納,本智庫對此深表贊同。對大部分市民而言,購買房產居所可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資,與投資股票期貨並無二致。就特區政府終於認識到股市、樓市兩個市場頗多雷同之處,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本智庫深感欣慰。
基於此,我們擬提出兩項建議,旨在進一步增強有關草案的效用:
首先,把蓄意隱瞞足以影響住宅物業價格關鍵性資訊的行為列為罪行,這些資訊在證券法例中稱為「內幕消息」。禁止隱瞞物業價格資訊及發放誤導性資訊其實是相輔相成的。但是,擬議草案只針對了後者而忽略了前者。
從證券法的實踐經驗看來,倘如只針對發放誤導信息而不監管隱瞞資訊行為,相關公司為避免觸犯誤導法例,會盡量減少發放資訊,有些可能是重要的資訊。這對投資者極為不利,他們被迫在缺乏充足資訊的情況下進行投資決策。因此,有關物業銷售規管法例必須把蓄意隱瞞影響市場價格訊息的行為列為罪行,例如銷售樓盤附近是否有垃圾堆填區、或位處經常發生水浸地帶等。加入有關條款有助締造一個公平的市場。
其次,有關草案應參考證券條例,增加一條條款,賦予監管機構主動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力;這與刑事檢控方式打擊違規行為是相輔相成的。
其實,合謀定價可以在無聲無色的情況下完成,例如在高爾夫球活動中。在這些情況下,將難以找到充足的、能符合刑事標準的證據提出檢控。民事起訴途徑將有助執法機關加強打擊力度,在刑事起訴以外締造更多成功執法例子,這將有助房地產市場建立守法循規的文化。證券市場方面的發展經驗可以作為佐證。
我們認為上述兩項附加條款,對擬議的物業規管條例能否奏效是至關重要的。
公共專業聯盟副主席
韋志堅 謹啟